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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2
以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住宅工程在建筑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广大居民对住宅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经济、社会效益。针对当前住宅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住宅工程交易行为,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的承发包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恶意压价、私招滥雇,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鼓励住宅工程的合同履约进行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对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虚报,骗取开工报告的,将严肃查处。 
二、加强对住宅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技术标准的、租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三、住宅工程中严禁使用已明文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产品。鼓励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水平,增加住宅工程科技含量。
四、住宅工程必须全面开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无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将对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03年12月1日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均须包括民用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建[2002]44号)和《河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质[2003]355号)文以来,各市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大部分省辖市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制度,但仍有个别市尚未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未建立室内环境检测制度的市,务于2003年12月1日前将此项制度建立起来,并要做好监管工作。对申请室内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作好指导、服务及资质审查工作。
五、住宅工程毛坯房交付使用后,造成装修改造、上下水不通、不能供电等一系列影响住户使用和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污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购房者提供住宅工程菜单式装修,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自2004年1月1日起,住宅竣工验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开发商、设计、监理单位应尽快采取措施,务必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严肃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使用。对延期不办理备案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未经备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投诉工程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清责任,对违反房屋保修法规或工程施工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应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罚。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给予维护,积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投诉人走法律程序解决。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执法单位应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住宅管理法规在住宅工程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文章出自:www.cztz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