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新规,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机构这样做!注意警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03118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原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要求》制定的目的、主要思路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制定《技术要求》?
答:近年来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影响空气质量的占比越来越大,而一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并在大气复合污染形成过程中对臭氧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生态环境部启动了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要求北京等15个省份对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
《技术要求》同步配套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初步建立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程序和分析方法,从技术上规范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行为,对臭氧生成有贡献的70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有效监测。《技术要求》的实施为建立和完善臭氧相关污染物监测的制度奠定基础,为分析环境空气中臭氧来源或形成机理提供依据,为环境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问:《技术要求》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技术要求》在对国内外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状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相关监测工作及条件,并参考国外业务化监测的内容、布点方法和程序规定,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既考虑国内现有监测基础和监测能力,又吸收国外相关监测经验和借鉴国内已开展的相关监测研究工作成果,从适用性和可行性出发,在监测要求上,按建立符合我国目前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程序确定;在监测方法上,尽量直接引用国内现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无标准分析方法则采用直接引进国外相关标准方法的方式。
问:《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的手工监测,规定了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技术方法和内容,包括臭氧前体有机物的定义、启动监测条件、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定方法、数据审核与上报、报告编写,以及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内容。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原则上执行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现行标准中未明确或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在《技术要求》中加以明晰。同时,《技术要求》中给出了需要监测的70种目标化合物清单,包括57种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及13种醛、酮等含氧有机物。其中,针对尚无标准方法的部分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基于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现状和实际能力,以附录形式推荐了罐采样/气相色谱-氢离子火焰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等3种手工监测分析方法,各监测机构可以根据其仪器配备情况选用任一方法。
问:《技术要求》推荐的监测分析方法与现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关系?
答:13种醛、酮类含氧有机物的监测可采用《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2014);现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标准的目标化合物多集中在苯系物、挥发性卤代烃类,如《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仅可测定苯、二甲苯、丙烯、己烷等部分臭氧前体有机物,无法测定乙烷、乙烯、乙炔和丙烷等分子量低、挥发性强的有机物,《技术要求》推荐的分析方法则可满足57种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类臭氧前体有机物的监测要求。
问:如何实施《技术要求》?
答: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在我国已经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为尽快实施《技术要求》,提升臭氧相关的监测能力,促进日常监测工作开展,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国家层面上,加强《技术要求》内容的宣贯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对实施效果及时评估;
二是地方层面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臭氧前体物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配齐工作开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做好相关经费和人员的保障;
三是在工作层面上,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认真学习《技术要求》,熟练掌握现场采样及仪器操作,尽快将臭氧前体物监测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的日常监测任务中。
同时,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标准气体大多依赖进口,《技术要求》发布后,也将引导国内仪器设备制造商和标准物质研发部门加大研究力度,尽快研制出满足工作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标准气体,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来源:生态环境部
文章出自:www.cztzhb.com